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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之榮 - 維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書

吳之榮(?-1665),清初人物。祖籍江西 撫州,旗下人。 自順治七年(1650年)任歸安縣(今屬湖州 南潯區)知縣,因貪贓被革職查辦。順治十六年,告發莊廷鑨私刻「明史」案,康熙二年(1663年),獲得朱佑明與莊廷鑨大量家產 [1]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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